桂律协[2009]60号 关于自荐和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为了适应广西港口经济对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在需要,进一步促进广西律师在海商海事领域的业务发展,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经研究决定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商委”),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附件1)。 为确保海商委顺利开展工作,广西律师协会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推荐和自荐海商委委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荐、推荐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有突出业绩的执业律师不受此限; 3、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 4、办理过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三个以上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三篇以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职律师。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二、自荐、推荐方式 1、自荐方式:个人可自荐担任海商委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2、推荐方式:第七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均可推荐律师担任海商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各位律师在申请自荐或推荐前,请认真阅读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特长,确保能够履行有关委员职责。 三、截止时间 自荐人或被推荐人需认真填写《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自荐表(推荐表)》(附件2),将原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上交所在市律师协会,由所在市律师协会统一汇总整理后于2009年8月15日前邮寄至广西律师协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邮箱;区直所和公职、公司律师机构直接将自荐或推荐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提交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的自荐、推荐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海商委委员名单。 本通知及其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可登陆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www.gxlawyer.com.cn)查询或下载。 联 系 人: 袁翠微、黎倩维 联系电话:0771-5873250,5863673。 电子邮箱:king.yuancuiwei@163.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邮编:530022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 2、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自荐表(推荐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文件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