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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庭审实录
发布时间:2020-05-15 11:08:16| 浏览次数:

2011年04月28日 17:08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申欣旺 郭虹 杜远 银雪

2011年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4月19日,李庄在庭审现场。

李庄漏罪案以撤诉而中止,出人意料,又在法理之中。回顾李庄案第一季、第二季全过程,世人会发现这桩发生于重庆的案件,其影响并不局限于重庆,在过去近一年半中几乎搅动了整个中国。

大众被其裹挟,因之分化。有人大骂李庄“无耻讼棍”,有人却为其鸣冤不平,当然也有人选择旁观。社会涌动着一股强烈的激动、不安、紧张的情绪,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关注。

在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今天,李庄案的出现耐人寻味,其标志意义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史。李庄案曲折跌宕、幽明交替的情节发展令观者心惊并感慨;而其新局又使人们对法治未来保持着憧憬和期待。它让人真切地看到了一个冲破阻力,坚毅前行的中国。

直击李庄漏罪案庭审

历时三天的李庄漏罪案以检察机关的撤诉告终,在意料之外,又在法理之中。该案在社会上击起的涟漪还需时日方能平静

本刊记者/申欣旺 郭虹 杜远 银雪 (发自重庆)

4月22日上午9点30分。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

从表情来看,旁听席上人们的热情似乎消减不少,原先勤快的记者们闲散地靠在椅子上。

当公诉人要求发表意见时,现场气氛并无异样。公诉人说:“经过充分质证,认真听取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充分注意到辩护人当庭出示的新证据与指控意见出现矛盾,案件存在疑点。20日休庭后,公诉人员向江北区检察院检委会报告,检委会研究认为,李庄案因证据发生变化,引发对证据存疑,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撤回起诉”。一时间,旁听的记者们手忙脚乱,相互核对原本并未格外上心记下的信息,唯恐听错。

10点22分,近一个小时休庭后,审判长黄诗战宣布准许检察院撤诉。一场持续三天、举世关注的审判以这样一种意料之外、法理之中的结果宣布闭庭。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旁听了该次庭审,以独家视角记录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指控

经(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汤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时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被告人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

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被告人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江北区检察院4月2日的起诉书中,李庄所面临的新的指控浮出水面。4月19日该案公开审理,控辩双方激辩使得案情清晰起来。

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漏罪,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金汤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英担任辩护人。此前2005年,孟英被控将公司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

与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相同,孟案举报人也是徐丽军本人。在孟案中,徐控告孟英将自己投入公司的100万元投资款挪为他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担任辩护人,徐丽军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并将此前关于100万是投资的说法改为借款,由此埋下李庄引诱其作证的导火索。

这笔2004年进入金汤城公司的款项是投资还是借款,成为此后沪渝两大案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4月19日9点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开庭后,法庭告知李庄诉讼权利,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黄诗战当庭予以驳回。华龙网的报道称,此前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予以书面答复。

公诉人员宣读完起诉书后,第一辩护人斯伟江与第二辩护人杨学林随即举手发言,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方认为,庭审还未进入举证阶段,检方还未当庭出示任何一份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合议庭短暂合议后,审判长黄诗战表示公诉方理由成立,“任何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不予认同”,驳回律师的要求。斯伟江对合议庭提出抗议,审判长认为其“无权指责法庭”。斯伟江随即请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这一行为”。

此针锋相对的回合使得法庭空气骤然紧张,庭审一度陷入沉默。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李庄对公诉机关指控进行自我辩护。

李庄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准确,不客观”。审判长黄诗战要求其“直接阐述、归纳”,“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发表观点”,李庄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涉及公司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很难归纳”。

李庄称,“引诱,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引导、循循善诱,只不过现代人将其作为贬义词表达”,“如果我引诱他循序渐进作证,我认为这是一种好的引诱。”

在李庄看来,“徐丽军带着100万去上海,是想赚钱,想取得股东地位,直到今天也承认是想盈利,投资就是想要投资回报率。”但李庄否认该款项形成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投资”事实,“展现在我面前的包括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合同,所有客观的东西都没有体现出是投资。”

李庄否认“引诱证人作证”的另一个理由是,在其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已经有三个以上律师介入了孟英案”,“聘请我后,前面起码三个律师见了我,我得到了大量材料,包括出庭材料、书面证据。”李庄回忆称,“第一天到上海,徐丽军挨着我旁边坐,亲口说,‘原来的律师找过我,让我改变证言,但我信不过他们’。”李庄坚称与徐丽军“所有的交谈不超过4小时,并且每一分每一秒都有录音录像”,并当庭“请求法庭调取”。

在这次法庭允许的长时间辩护中,李庄承认自己“作为律师诱导过、教唆过徐丽军什么叫投资,什么叫借款”。他说自己“不止一次告诉徐投资不能撤回,借款可以随时撤回;投资可以分红,借款不行”。李庄认为,“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做了何种选择,完全是她的独立判断,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但我千真万确没有教导她如何去改变借款的性质或投资的性质。”

谈及徐丽军的控告,李庄认为,徐丽军吸毒成瘾,多次离婚,在孟英案中作证出尔反尔,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其作证能力受到影响。言语之中,李庄颇为激动,被公诉方所反对,“提请法庭注意,不能侮辱证人”。

李庄随即道歉,声称情绪太激动。还说为了控制情绪,专门在手上写了“克制”二字,但想到徐丽军的指控仍未能忍住。辩护人斯伟江随即对公诉方意见表示反对,认为“被告人陈述的都是事实”。

审判长黄诗战强调庭审规则,要求发言“需举手”,斯伟江称,“公诉人没有举手,要训诫。”审判长认为“公诉方是指控被告人”,斯伟江称“也要举手”。辩护律师抓住每一个机会主张“控辩平等”。一来一去,在李庄长时间的自我辩护带来的平静之后,法庭又一次出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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