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业务领域

海商海事业务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生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09:00:23| 浏览次数:

颁布方: 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  

          

 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公告2009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有关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
  一、本公约第七条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船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前,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 2010 版权所有 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201号华美财富广场7楼。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桂ICP备19011720号-1

4505020200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