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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事律师队伍 服务广西港口经济 
发布时间:2020-05-15 10:04: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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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事律师队伍   服务广西港口经济

作者:陈承帼  启迪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港口经济建设需要海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一)、海事律师的概念

    海事一词是从英文maritime翻译过来的,英文的maritime是指海事、海商、海运、船舶以及与船舶业有关的事情等。现代汉语词典对”海事”一词有2种解释:1、泛指一切有关海上的事情,如航海、造船、验船、海运法规、海损事故处理等。2、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或停泊所发生的事故,如触礁、失火等。在我国,海事一词在不同语境里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海事法院海事庭”中,前一个“海事”指的是广义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1种解释的海事,而后一个“海事”只是指上述第2种的狭义的海事。本文所称海事律师的“海事”,是广义的海事即海事法院的“海事”。

    我国的海事律师,是随着我国第一批海事法院于1984年获准设立才出现、并随着海事法院的发展壮大而成长起来的专业律师。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律师很难做到除了海商海事法律业务他业务都不做的境界。所以,本文所称和律师行业内所称的海事律师,是指处理的业务绝大多数或者经常跟船舶和水上运输有关的律师。

在国外,一般都把海事律师叫做maritime lawyer或者shipping lawyer。在国外有一种说法:律师是社会的精英,海事律师是律师中的精英。这从一个程度上说明海事律师与普通律师如刑事律师或民商事律师确实有不同之处。国家为解决特定的争议,专门设立了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并于1993年专门颁布了《海商法》对海事案件进行实体范围上的调整,于1998年专门颁布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范海事诉讼程序。可见,海事纠纷享有与普通民商事纠纷不一样的争议解决待遇。仅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适用特别法律解决海事纠纷的海事律师确实跟普通律师有不一样的地方。

    至今为止,我国共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海口、武汉和北海10个港口城市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相应地,如果一个律师主要代理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业务,只能称之为地方海事律师;如果一个律师在全国的十个海事法院都代理过案件或有过业务往来,就可以称之为国家海事律师,而能够经常或主要处理涉外海事业务的律师,就可以称为是国际海事律师了,这种律师不论他的事务所设在哪里,他都会关注到世界主要港口或海域所发生的海事案件,这个领域有一种说法即follow  shopping,是指国际海事律师会跟着船跑,因为不同的海事司法区域对同一个海事案件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所以需要国际海事律师对案件的管辖地进行比较和选择,如,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案件到哪个海事司法区域审理会更有利,国际海事律师就会在可能的联系点中去比较然后选一个对委托人有利的法院管辖。

     (二)、港口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传统的港口功能只是码头的装卸服务,导致港口资源的利用率不足,港口的库房、陆地等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现代港口已经从传统的货物装卸服务向仓储和货运中转功能转变,并朝着港口物流中心转化,成为国际物流供应链的主要环节,不仅能够提供快速、可靠、灵活的综合物流经营服务,还可便于海关对集装箱的监管以及货物分拨等功能的实施,使港口成为货物抵运最终消费市场的物流园区和具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产业园区。为了节省物流成本,一些需要大物流的企业如石油、电子、汽车等厂商选择在港口建立生产加工企业,仓储物流企业也在港区建立物流中心,使港口成为物流园区,同时,物流对相关信息准确、快速传递的要求使港口信息化成为全球趋势。因此,现代港口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水陆交通枢纽,它已经成为支持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的国际大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连接全世界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中心环节。

目前,对于港口经济的内涵尚未形成理论界认同的界定,一般认为港口经济从从产业上看是一个诸多产业的集合概念,即:港口经济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由港航、临港工业、商贸、旅游等相关产业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区域经济;从空间上看是一个区域概念,即:港口经济是以港口为中心、港口城市为载体、综合运输体系为动脉、港口相关产业为支撑、海陆腹地为依托,并实现彼此间相关联系、密切协调、有机结合、共同发展,进而推动区域繁荣的开放型经济。

    概括来说,现代港口经济具有以下特点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面向国际市场的适应世界航运需要的大港口;二是具有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大进大出需要的大物流;三是具有在港口最佳运输辐射半径内发展的大产业;四是具有发达的为港口经济配套的服务业;五是贸易规模化、国际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突显,港口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一般认为,美国以纽约为中心的东海岸经济圈,以洛杉矶为中心的西海岸经济圈,日本太平洋沿岸经济带的形成,都是依托具有不同功能作用的港口或港口群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相继崛起,成为带动我国经济腾飞的重要增长极,充分说明了港口和港口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三)港口经济建设需要海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港口经济建设涉及到大港口的建设和运营、大量临港工业的建设和投产、伴随着大物流和配套服务的建设和运转,以及频繁的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活动等,涵盖了港口、航运、贸易、船舶、集装箱制造、信息服务等多个领域,这些,都亟需海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律师在港口经济的建设中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非诉讼、诉讼和仲裁的代理两部分。非诉讼是指在港口和临港工业建设的过程中,律师受聘担任港航企业、临港工业企业、保险公司、进出口公司、货物代理公司、物流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具体项目的规划、论证、评估、审批、资信调查、招商引资融资、建筑施工、运输、保险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这些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充当企业法律纠纷的预防员,引导和帮助企业依法经营。如:律师在船舶所有人建造和运营船舶的过程中,可以受聘起草或审查船舶建造合同、船舶融资和抵押合同、船舶租赁或承包合同、船舶物料和油品供应合同、船舶和货物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等。可以说,港口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港口经济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

    当然,建设港口经济不可避免会发生法律纠纷。律师受托代理海事纠纷案件的诉讼和仲裁,可以运用专业知识为委托单位调查收集证据、为解决纠纷出谋划策、参与谈判和诉讼,化解矛盾、解决争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根据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1年9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及2003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我国海事法院目前的受案范围概括起来主要是与船舶或海上以及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运输、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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