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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设立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提议
发布时间:2020-05-15 10:04:43| 浏览次数:

关于抓紧设立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提议

 作者:陈承帼   北海启迪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1992年国家作出关于“充分发挥广西作为西南出海通道的作用”的决定后,广西多年来投入巨资建设沿海港口和内河水运,倾力打造西南出海通道。近年来,随着广西参与的国际国内多区域合作持续升温,广西更是加快了中国—东盟海上通道亿吨港口和西江黄金水道亿吨港口的建设,广西的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在开展经济交流与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及港口工业、港口物流等港口经济的聚集效应越来越突显,港口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2008年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广西沿海港口的开发建设由此提升为国家战略,北部湾经济区将建设成为我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成为我国沿海经济发展的新一极。

超常规建设广西港口经济对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在需求总量和质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海事律师作为广西港口经济建设的服务主体之一,也应考虑如何参与广西港口经济的建设、分享广西港口经济建设的成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服务的自由化和国际化也是一种趋势。伴随着广西港口经济和广西海事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广西的律师业也将面临来自国内、甚至国际同行的竞争。如何抓住机遇、接受挑战,在市场竞争中既获得利益又求得发展,是广西律师面临的、应该正视和重视的课题。

    一、广西现有的海事律师队伍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不高,不能适应广西海事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

    在建设港口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法律纠纷,并且,经济建设投入的总量越多、对外交往越频繁,法律纠纷发生的数量和种类就会相应增多。可以预测,随着广西港口经济建设的投入加大、速度提升,海事纠纷将会频繁和大量地发生。

    在充分调研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水运资源状况和宏观经济战略布局,我国于1999年8月设立了北海海事法院,这是我国设立的第10个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区所属北海、防城、钦州等沿海港口,贵港、梧州、柳州、桂林、南宁等内河港口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云南省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商海事案件。根据海事司法发展的需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北海海事法院于2003年4月设立贵港法庭,于2007年10月设云南景洪法庭,于2008年2月设立防城港法庭。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海海事法院成立近10年来,审执案件3000多件,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且案件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以北海海事法院最近三年的受案数量为例:2006年全年新收各类案件359件;2007年全年新收各类案件443件;2008年全年新收各类案件626件。可以看出,三年来,海事案件逐年上升,08年的新收案数量与06年相比,几乎翻翻。实践中,海事纠纷的实际发生数远远高于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数。比如,据了解,起码一半以上的海事纠纷在向各级各地港务监督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案后,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结案;同时,还有很大部分的海事纠纷因各种原因应诉未诉等。

可以预见,随着广西港口经济建设向纵深推进和国家海事审判权在广西的确立和发展,广西海事法律服务市场不仅要求数量更多的法律服务、而且要求质量更高的法律服务。面对与日俱增且潜在市场巨大的海事法律服务市场,广西海事律师队伍的现状如何?

    笔者对此作了粗略的调查,据反映,广西现有的海事律师队伍数量太少、专业化程度不高,不能适应广西海事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

    广西设立海事法院至今已经有十年之久,但广西律师协会至今尚未设立独立的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广西律师协会涉外(含海商)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包含了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内容。从“涉外(含海商)专业委员会”现有委员的地域来源看,该委员会现有委员18名,其中13名集中在南宁,另外的5名委员中,梧州、柳州和桂林各1名、北海2名。有必要说明的是,北海的2名委员还是这一届经笔者推荐新加入的会员,广西的主要港口城市防城港、钦州、贵港、梧州、崇左等地均没有律师参加。据了解,这18名委员中的绝大多数律师也都不能算作海事律师,因为这18名委员中很多委员处理的业务绝大多数或者经常都跟船舶和水上运输无关。

据了解,现有的广西海事律师海事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目前,广西重大的涉外海事案件或涉案标的大的海事案件,绝大多数都由外省的海事律师包揽;广西几乎没有海事律师走遍过全国的所有海事法院,更不用说走出国门去做海事仲裁或涉外诉讼了;广西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或主要收入是来源于海事海商业务的,即广西目前还没有主打业务是海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广西目前现有的海事律师队伍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不高,不能适应广西海事法律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

    二、“广西律师协会涉外(含海商)专业委员会”在称谓上排除了主要的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且既不方便也不利于对外进行业务对接和交流学习活动。

    首先,从专业上说,海商海事纠纷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纠纷,一般来说,海商纠纷是合同纠纷,而海事纠纷是侵权纠纷,实践中,海事纠纷在海商海事纠纷中并非无足轻重,每个海事法院都分设海商庭和海事庭就是这个道理。同时,从词义上理解, “海事”可以包含“海商”,但“海商”是包含不了“海事”的。可见,“广西律师协会涉外(含海商)专业委员会”中“(含海商)”明显表明只包含了海商业务,而没有包含海事业务,在称谓上明确将海事业务排除在外。

    其次,顾名思义,“涉外(含海商)”中的“海商”指的只是“涉外的海商”而不包含不涉外的海商,而目前,广西境内所发生的海商事纠纷大部分都是不涉外的,如港口作业欠费纠纷、船用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等,都是国内的海商事纠纷。据北海海事法院统计,北海海事法院每年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案件数量均占到其收案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见,“广西律师协会涉外(含海商)专业委员会”中“涉外(含海商)”在称谓上明确排除了不涉外的海商业务和所有的海事业务。

最后,海事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专业化比较强的业务,与普通法律服务相比,需要掌握和运用特别的法律。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是一个专业规格非常高的业务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7年制定了《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经全国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通过公布,供全国海事律师办案参考,该委员会每年的年会和中国海事律师海商法研讨会原则上在全国10个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城市轮流举办,广西是设有海事法院却没有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省份,北海则是海事法院所在城市唯一没有举办过年会的城市。“广西律师协会涉外(含海商)专业委员会”仅从名称上看,“(含海商)”表明了海商专业在广西涉外委中的从属地位和专业性不高不强的状况,既不方便、也不利于广西海事律师与全国和其他省市律师协会的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甚至国外同行进行对口的业务对接和交流学习。

    三、设立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建议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提出设立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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